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和**屯。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 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 年11月28日22时50分许进入本市江汉区**路**号的“**超市”内,采用勒脖颈、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抢得该超市老板万某某的营业款人民币130元,得手后被告人苏某某步行至附近的“星友网吧”上网。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刀具和现金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克波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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