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本市虎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本市虎门镇**社区**店附近的**大道路段,见被害人冯某某独自一人途经该处,遂用左手环着冯某某肩部,捂住冯的嘴巴,并将冯推倒在地上,抢走冯手上的一部VIVO牌Y97型手机(价值1355.75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9月2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虎门镇**有限公司抓获苏某某。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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