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82********,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气象站**小区**排**号,无业。2013年5月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山阴县火车站附近**商居门口,趁被害人燕某某不备从身后将其所戴的一对黄金耳环(经称重,重3.72克,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13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后把抢来的黄金耳环以1070元的价格卖到山阴县**局附近朱某某开的黄金回收店。所获赃款用来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
2、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山阴县**小学附近东面的桥上,趁被害人闫某某不备从身后将其戴着的一对黄金耳环(经称重,重3.28克,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22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后把抢来的黄金耳环以850元的价格卖到朱某某开的黄金回收店。所获赃款用来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
3、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山阴县**小区对面一巷子(旧街**院附近)里,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从身后将其所戴的一对黄金耳环(经称重,重4.69克,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34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在把抢来的黄金耳环准备再次出售给朱某某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总计人民币5069元。现被抢耳环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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