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8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判决晋江**公司偿还泉州**公司货款543800元及利息,该份判决已生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晋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限制消费令。经审查,晋江**公司实际控制者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先后收取张某某、秦某某、郑某某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31333元,并隐匿上述款项用途去向,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4月16日分,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苏某某与泉州**公司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偿还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投案证明、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材料、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材料、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有义务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在明知是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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