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1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月2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3月6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08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801160元、利息456293.87元及其他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某拒不执行,后李某某申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仍然拒不执行。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移送函、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执行申请书、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邮件回执、相关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资金流水清单、清苑区人民法院说明;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打印于苏某某手机的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