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52********,汉族,初中文化,宜城市通发纸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5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宜城市通发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是公司实际经营者、**,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雇请了邱某某、杨某甲等二十一名工人在其公司干活,该公司于2019年7月停产,总计拖欠二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140785元。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理事先告知书》后, 苏某某拒不整改,于2019年10月离开宜城,拒接劳动部门和工人询问电话,被告人苏某某采取逃匿手段,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所欠工人工资名单统计、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回执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辉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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