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公寓**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二手电动车, 从2019年10月开始,邵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苏某某商量,由苏某某在网上物色好的电动车并购买,然后再转让给邵某某。商量好后,苏某某在QQ群名叫“湛江市**”的QQ群上认识一名头发长长叫“伍”的男子(另案处理),该名男子告诉苏某某,他们偷的车都放在赤坎区**村。苏某某对邵某某说了这件事后,邵某某同意苏某某去购买这些盗窃车,买到后再将车卖给邵某某。之后苏某某加了“伍”的QQ,并依约到赤坎区**村村口处与“伍”等人见面。随后苏某某陆续向盗车的“伍”和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7辆电动车,并转让给邵某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
1、2019年10月30日10时24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130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同日13时55分,以17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支付宝名称叫“**的小孩”的一名30多岁男子。经查,该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是谢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300元。
2、2019年11月5日08时05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与第一次是同一位置),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55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同日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600元。
3、2019年11月7日06时47分,苏某某在湛江市**东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90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一辆白色鬼火牌电动车,同时以11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同日10时30分以2450价格贩卖给邵某某。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格为1600元;白色鬼火牌电动车价格为1600元。
4、2019年11月10日07时39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与第一次是同一位置),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117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同日12时57分以1500价格贩卖给邵某某。经查,该红色台铃牌电动车是郭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500元。
5、2019年11月11日07时33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与第一次是同一位置),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75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一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后以96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甲(另案处理)。经查,该黑色合美牌电动车是黄某乙被盗的电动车。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000元。
6、2019年11月13日06时29分,苏某某在湛江市**镇**门口,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1180元的价格向“伍”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银灰色台铃电动车,同日9时51分1498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的规定,谢某某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应认定为1750元;黄某乙被盗的黑色合美牌电动车价格应认定为1000元。
综合以上,被告人苏某某6次共收购7辆被盗电动车,总价格为1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电动车7辆;2.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邵某某、黄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受害人郭某某、黄某乙、谢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明知是被盗的电动车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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