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苏甲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人苏甲某和被害人苏乙某在安阳县**镇**村其母亲李某某住处商量老人赡养问题,苏乙某到现场后和苏乙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苏甲某、苏乙某共同殴打苏乙某。打架过程中,苏甲某持脸盆架将苏乙某左腿膝盖处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苏乙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甲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苏乙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甲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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