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住古田县**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聂某某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店内因债务引发争吵,苏某某持水果刀刺聂某某,被旁人劝开。聂某某被劝离店铺后,苏某某又持菜刀追砍聂某某致其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骨骨折及头、面部新鲜瘢痕长度累计各达8.6cm。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4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案的作案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朱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琐事持刀追砍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 卢小红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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