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6月4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西门乘坐被害人裴某某驾驶的蒙A*****号出租车去往呼和浩特市**街。到达目的地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苏某某将被害人裴某某殴打致伤。致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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