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潘集区**幼儿园员工,住(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街道**社区。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圩社区东南一队27号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后苏某某使用菜刀砍向刘某甲右侧面部,致其刘某甲右侧面部有一长达12厘米的伤口,刘某甲右眼部伤情严重,后在淮南市朝阳医院治疗,右眼已摘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家庭琐事用菜刀将被害人刘某甲砍伤,致刘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宁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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