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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被告人苏某某在**乡其家中看到被害人邓某某开车带着苏某某的妻子黄某某离开,苏某某遂驾车去追,追到**乡**村**时将邓某某、黄某某追上,苏某某将邓某某头部打伤,对邓某某拳打脚踢。

2020年8月3日,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5日,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邓某某住院病历、苏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调解笔录;2.证人证言:苏某甲、黄某某、苏某乙、李某某、车某某、黄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曲珠司〔2020〕临鉴字797号、798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苏某某讯问、提供音频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邓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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