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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时19时许,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监察大队新竹中队队员陈某甲、朱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四人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号地矿大院门口处巡查执法,在对违法临街买卖摊贩的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劝导过程中,苏某某因对处置结果不服,逐从贩卖水果的车牌桂A****G银白色东风品牌面包车车头处拿取钢制水果刀一把,持刀伤害现场执法人员,先将被害人朱某某的右前臂处刺伤,后将前来阻止其伤人的被害人陈某甲右大腿下段内侧处刺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右大腿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某的右前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有情况报告、微信截图、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班智英、陆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持械暴力抗拒城管执法,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小区**栋**号房,1330778****、1826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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