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邯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家中卧室持剪刀将其妻子李某某扎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颈部、肢体多发创均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体表多发创为轻微伤。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疾病学诊断:苏某某案发时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苏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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