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在泗洪县**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室门口走道内,被告人苏某某因怀疑其前妻陈某某与许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陈某某、许某某实施殴打,致陈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致许某某左眉弓部软组织裂创(2.7cm)、鼻出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年6 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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