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镇**村委会*****号,住德宏州芒市**饭店*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11日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范某某盗窃其钱财,于2020年*月** 日**时许在芒市**大街**饭店***室使用铁棒殴打被害人范某某,致范某某顶骨线性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范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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