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5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乡**村,现住山西省孝义市**乡**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朋友结识被害人文某某后,因贷款的事由与文某某产生经济纠纷。被告人苏某某因向文某某要求挽回经济损失无果,对文某某心生不满。2019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三棱型钢刀和“绝笔书”与被害人文某某相约在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文锦世家楼下见面。见面后因言语不合,苏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三棱型钢刀向文某某胸部、腹部、胳膊处连续捅刺多刀,被害人文某某摆脱苏某某后打车到武警山西总队医院接受救治。被告人苏某某在文某某离开后又持该三棱型钢刀向自己腹部连捅数刀,致自己腹部多处刀伤,处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协助120急救人员将被告人苏某某送至武警医院接受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损伤,暂定轻伤二级。现场留有的血渍DNA分型同被害人文某某高度相似;凶器三棱刀上的血渍DNA分型同被告人苏某某高度相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19年10月23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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