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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楼**村**号,住栖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东1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因患有****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强行到邢某某的毛石场拉乱石,8月1日拉走九车价值40000余元的毛石,8月4日再次去拉毛石时被邢某某发现并受到了邢某某的阻拦,苏某某即对邢某某拳打脚踢,致邢某某轻伤二级。

2.敲诈勒索罪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苏某某假冒工商所、安监局、国土所、派出所等部门委托其收费的名义,采取恐吓殴打的手段向在其村承包石青的承包商勒索各种名目的管理费143000余元归其个人所有,其中苏某甲、傅某甲、苏某乙、傅某乙各30000余元,张某某23000余元;采取恐吓殴打的手段向在某某村经营乱石的林某某勒索18000元、隋某某勒索5000元、柳某某勒索4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拿硬要,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忠敏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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