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被告人苏某某为首,同案人陈某甲为主要成员,又经常纠集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同案人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翁某某、童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等人为团伙成员,在福清市**中学、元洪中学等学校附近随意寻找借口殴打女学生被害人或者以殴打相威胁,继而以推销零食或化妆品为名勒索女学生被害人钱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未成年人女学生,扰乱学生以及学校周边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8年1月初,福清市**中学学生即被害人蔡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苏某某,认为苏某某在学校周边势力很大,认其作为自己靠山。而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被害人蔡某某家里经济条件较好,遂欲勒索蔡某某的钱财。2018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向被害人蔡某某提议合作对外销售零食、化妆品,要求蔡某某先出资向其购买,尔后蔡某某再转卖给学校的其他同学。蔡某某表示拒绝后,苏某某遂多次到学校找蔡某某,通过宣扬其在外如何打他人相威胁,蔡某某被迫同意。此后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塞给被害人蔡某某几袋假首饰、过期化妆品、零食之类东西,声称价值人民币2300元,要求蔡某某慢慢还款。被害人蔡某某被迫接受,此后欲将这些物品卖给其他同学,因东西过于劣质卖不出去。2018年3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声称需要资金要求蔡某某支付上述款项,蔡某某表示没钱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约至福清市玉屏街道成龙步行街的其男朋友林某丙(另案处理)的车上,逼迫蔡某某向林某丙借款人民币2300元后再微信转账支付上述款项。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又以被害人蔡某某逾期还款为由,逼迫蔡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00元。
2.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又逼迫被害人蔡某某购买化妆品,蔡某某表示拒绝后,被告人苏某某到学校找到蔡某某逼其购买,蔡某某害怕被打被迫同意。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在龙华职业中学塞给被害人蔡某某一些不值钱的美瞳之类的化妆品,要求蔡某某付款人民币1600元,此后蔡某某被迫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上述钱款。
3.2018年6月初,被害人蔡某某听黄某某说被告人苏某某又准备打她,遂向苏某某求证,苏某某否认此事,随后以黄某某败坏其名声扬言要教训黄某某,被害人蔡某某遂向苏某某说情,被告人苏某某随即要求蔡某某交付人民币900元即可放过黄某某,后被害人蔡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交付上述钱款。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蔡某某将苏某某卖给她的美瞳化妆品以人民币100元转卖给陈某乙,当蔡某某交付化妆品时,陈某乙反悔并要求蔡某某马上退款人民币100元,因蔡某某身上没钱,二人发生纠纷,陈某乙表示要打蔡某某。后被害人蔡某某向被告人苏某某求助,苏某某出面找陈某丁摆平此事,接着要求被害人蔡某某购买其化妆品作为代价。此后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福清市万达广场交给蔡某某一些不值钱的化妆品,要求蔡某某付款人民币2960元。蔡某某被迫同意,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交付上述钱款。
5.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又逼迫被害人蔡某某购买化妆品,蔡某某表示拒绝后,苏某某通过QQ发送其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殴打陈某戊的视频来恐吓蔡某某,蔡某某害怕被打被迫同意购买。后被告人苏某某给蔡某某一些不值钱的面膜,要求蔡某某付款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蔡某某被迫同意,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交付上述钱款。
6.2018年9月间,同案人陈某甲受被告人苏某某纠集一同殴打被害人蔡某某后,得知苏某某之前以推销化妆品等理由向蔡某某索要钱财,遂出资人民币200元用于购买化妆品并共谋今后一同以推销化妆品方式勒索蔡某某钱财用于平分。因向被害人蔡某某以推销化妆品方式勒索财物遭蔡某某拒绝,2018年11月23日,同案人陈某甲通过指使同案人高某某找借口声称蔡某某在康辉面馆无故瞪她欲殴打蔡某某,并要求蔡某某找苏某某出面解决,后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假意出面帮助蔡某某解决该事情,但逼迫蔡某某出资人民币2100元购买化妆品,蔡某某起先答应之后反悔表示拒绝购买。当日傍晚,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高某某及另一女子到**中学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带至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前老人活动中心的厕所,再次逼迫蔡某某出资人民币2100元购买化妆品作为代价用于帮助解决其与高某某的纠纷,并用语言威胁,以先前殴打他人并拍裸照发到网络成“网红”相威胁,勒索蔡某某支付购物款以及过来学校的打车费人民币150元共计人民币2250元。蔡某某为了摆脱她们纠缠,被迫答应购买得以离开。事后,被害人蔡某某开始醒悟,将此事告诉其父母,后在其母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勒索该款未得逞。
7.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通过QQ群中向被害人黄某某推销口红,黄某某不想购买,被告人苏某某采用纠缠方式逼迫黄某某购买,黄某某害怕被打,被迫无奈于2018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元给苏某某。
8.2018年10月的一天,**中学学生即被害人周某某与同案人陈某乙发生纠纷,二人相约在操场上解决纠纷时周某某被陈某乙打一巴掌,后周某某得到其表姐支持向陈某乙表示要打回去,陈某乙害怕遂向被告人苏某某求助,后苏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以及苏某某男朋友等人在一QQ讨论组内以殴打相威胁逼迫周某某放弃找陈某乙的麻烦,周某某被迫表示与陈某乙和解。此后,被告人苏某某开始多次找被害人周某某,以言语威胁方式逼迫其购买黑头液、减肥药等化妆品,周某某害怕被打被迫微信转账人民币160元给苏某某,后苏某某又借口周某某支付钱款不够尚欠人民币160元,并与同案人陈某甲一同去**中学找周某某索要欠款,因未找到周某某而作罢,后二人在QQ上宣称“通缉”周某某,周某某被迫付款人民币170元给同案人陈某甲。事后,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均分该款。
9.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7月间将同案人陈某乙打服之后,就收陈某乙为手下。2018年8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谎称有礼物给同案人陈某乙将其骗至福清市成龙步行街的一家陌陌小吃店,后塞给陈某乙一包准备好的内有各种假戒指、假项链、眉笔、眉刷、口粉等的劣质化妆品,逼迫陈某乙付款人民币2700元购买,陈某乙害怕被打被迫同意,事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陆续交付人民币1000元给苏某某。
10.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又叫同案人陈某乙到其家里玩,之后又逼迫陈某乙出资人民币3500元购买其穿过的裤子、连衣裙等物,并逼迫陈某乙签署一张自愿购买的条子,同案人陈某乙害怕被打被迫同意,事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陆续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给苏某某。
1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又叫同案人陈某乙到其家里玩,又逼迫陈某乙出资人民币2500元购买其一部用旧的美图手机,陈某乙害怕被打被迫同意,事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陆续交付上述钱款给苏某某。三个月后,被告人苏某某要逼迫陈某乙将手机借给林某丙使用,林某丙借用后至今未归还。
1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又逼迫同案人陈某乙出资人民币800元购买美瞳化妆品,陈某乙表示没有钱买,苏某某威胁到学校门口找其麻烦。一二天后,被告人苏某某到学校门口找陈某乙,陈某乙害怕被打被迫同意,事后陈某乙微信转账交付人民币400元给苏某某。
13.2018年初,同案人吕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认为与福清市元洪中学学生即被害人吴某乙在前两年一同外出游玩时其帮吴某乙代垫费用人民币2300元,要求吴某乙还款,吴某乙后期陆陆续续还完人民币2300元。2018年5月,吕某某以还款时间太久为由需翻倍还款,逼迫吴某乙需还款人民币4600元,吴某乙不同意。后同案人吕某某告知同案人林某乙(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该事情要求帮忙,林某乙表示可以帮忙讨债但需要好处费,吕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9月初左右一天,林某乙提议拍吴某乙裸照方式逼迫其还钱,并与同案人吕某某及一名陌生女子将吴某乙骗至福清市玉屏街道成龙步行街二楼的一处偏僻处逼迫吴某乙脱衣服、裤子并拍摄裸照的方式逼其还款。因被害人吴某乙仍未付款,后林某乙将吴某乙裸照发给同案人高某某、陈某甲,提出将裸照散播以逼迫吴某乙还款,后该裸照在网络上散播被同学们知晓,致使吴某乙不得不退学。之后,吕某某、林某乙见吴某乙仍未还款,遂以支付好处费方式委托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出面向吴某乙追债。2018年11月底,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及吕某某、林某乙至吴某乙家中向吴某乙讨债人民币1600元,与吴某乙家人发生争执,后民警到场调解,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否认吴某乙已经还款,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此后,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又多次言语威胁被害人吴某乙还款,被害人吴某乙见陈某甲等人上门逼债的情形,后被迫向陈某甲付款人民币共计1400元、向林某乙付款人民币500元,后陈某甲分给吕某某人民币200元,剩余款项与苏某某平分。
14.2018年10月份时,被告人苏某某外出内蒙古,临时叫被害人陈某戊帮其看店,回来后见店铺卫生一团糟,指责陈某戊没有尽到职责,后四处扬言找陈某戊赔钱,陈某戊没有能力偿还,四处躲避苏某某,后为避免被苏某某找麻烦,叫其哥陈某乙帮忙出资人民币2200元赔付给苏某某作为了结。
15.被告人苏某某索要被害人陈某戊上述店铺赔偿款后仍未满足,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苏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戊在梦幻酒吧玩,又纠集同案人陈某甲至梦幻酒吧找到陈某戊,并将陈某戊拉到酒吧后门外准备殴打时,被陈某戊的朋友陈某甲看见并质问,被告人苏某某又借口系向陈某戊讨要欠款人民币700元,陈某甲见陈某戊没有否认遂替其还款人民币700元给苏某某,事后,苏某某分给陈某甲人民币200元。
16.次日晚上,因被告人苏某某和同案人陈某甲到“梦幻”KTV讨钱时被陈某戊的男友陈某甲等人围堵不甘心,被告人苏某某将该事告知男友林某丙,林某丙遂约了陈某甲和陈某戊等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沃尔玛停车场内协商,苏某某同时纠集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等人一起去。同案人林某丙、苏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到了沃尔玛停车场后,林某丙先打了陈某戊几巴掌又震慑陈某丙等人后离开,接着被告人苏某某、同案人陈某甲等人遂又将陈某戊殴打一番,因附近有警车,几人又将陈某戊带到附近彩虹桥旁边的水上乐园上继续殴打并控制,后以陈某戊尚欠陈某乙钱没还以及陈某戊赔偿苏某某店铺损失太迟需要支付利息为由逼迫陈某戊拿钱900元才能解决,陈某戊被逼无奈叫哥哥陈某乙和陈某丙求助送钱过来,后陈某乙和陈某丙按照苏某某安排带陈某戊到五马山脚下收钱人民币900元放走陈某戊,陈某乙将900元后交给苏某某,由苏某某分给陈某乙和陈某甲等人各人民币3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7月8日,同案人陈某甲在福清市万达广场写字楼林某丙(另案处理)的公司偶遇初中同学即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林某丙系苏某某男朋友,与苏某某相聊甚欢,后苏某某提出与同案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戊有纠葛,要求陈某甲帮忙,同案人陈某甲同意。后苏某某将陈某乙、陈某戊骗至万达广场城带至其男朋友林某丙的公司附近一厕所,苏某某以陈某乙曾在酒吧看到陈某戊却不向她报告为理由,苏某某、陈某甲二人先后以甩巴掌、盖脑袋方式殴打陈某乙一会儿,后又假意安抚逼迫陈某乙要听话。
2.201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见被害人蔡某某最近不太听话欲教训被害人蔡某某,且同案人陈某丙向其表示与蔡某某有纠纷欲殴打蔡某某,苏某某遂纠集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丙以及另外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一起到**中学门口等到被害人蔡某某后,将其带至附近溪前村老人会的厕所内,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丙轮流上前以甩巴掌方式殴打被害人蔡某某。
3.2018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的手下同案人童某某因先前与被害人陈某丁有矛盾,伙同同案人陈某乙、林某甲(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将陈某丁叫至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前村老人会旁一巷子里,一同对陈某丁甩巴掌并辱骂,后林某甲有事先行离开,同案人童某某、陈某乙又将陈某丁带至被告人苏某某所在的福清市都市港湾附近一家美甲店,逼迫陈某丁做美甲,陈某丁被迫做了美甲消费人民币150元,后同案人童某某仍表示不开心需被告人苏某某撑场面,三人又将陈某丁带至附近一个工地内,轮流甩陈某丁几巴掌致陈某丁脸颊红肿,陈某丁道歉后得以脱身。当晚陈某丁家人发现该情况遂报警,次日民警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四人赔偿陈某丁人民币5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苏某某先前逼迫被害人陈某戊支付所谓的“店铺损失”赔偿款后仍不甘心。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戊下落,遂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乙一同至福清市宏路街道金凯悦KTV找到陈某戊,苏某某、陈某甲先殴打陈某戊,后将陈某戊带至福清市音西街道沃尔玛超市停车场,随后陈某乙又纠集同案人黄某某及朋友吴某甲到场,除吴某甲外,其余人员采用边辱骂边轮流打巴掌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戊控制在沃尔玛停车场内约二个多小时,直至陈某戊被打不敢还手且害怕,因陈某乙殴打陈某戊过程中陈某戊有反抗致陈某乙耳朵流血,被告人苏某某指使陈某乙将陈某戊的微信内零钱人民币100多元转给陈某乙作为受伤补偿。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在福清市**街道**村**号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现场调解协议书、查询财产通知书、福清市公安局的公告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吴某乙、陈某丁、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戊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范某某、吴某甲、陈某戊、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黄某某、高某某、吕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丙、童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学生钱财十六次共计人民币27500元,其中四次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420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伙同他人以殴打为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三次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执行数罪并罚,对其中四次敲诈勒索人民币7420元的行为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日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50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