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5********,安徽省全椒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行政村**组**号,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路**号。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事实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加了嫁到含山县**镇的越南人张某甲(越南名T某某,女,21岁)为好友,后双方加为微信好友。同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许诺给张某甲钱让张某甲发裸体视频给他看,张某甲先后拍了数段裸体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苏某某。此后,苏某某在没有兑现承诺给钱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张某甲发裸体视频时,张某甲予以拒绝。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甲“借”款5000元,张某甲称没有钱,苏某某以将张某甲的裸照发到网上为要挟。张某甲仍称没有钱后,苏某某便将“借”款金额降到3000元,后又降到2000元,张某甲依然称没有钱。被告人苏某某又以在微信上发裸照、将拍裸体视频的事告诉其丈夫、强行带其到无锡卖淫等手段恐吓张某甲,并将张某甲的裸体视频截图通过“陌陌”发送给他人,将截图制作成自己“陌陌”头像。张某甲被逼无奈,通过微信与苏某某协商,同意给付2000元,由苏某某当面删除相关裸体视频,苏某某表示同意。9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与张某甲相约到仙踪镇见面时,被仙踪派出所抓获。
二、诈骗事实
1.2018年3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将自己QQ交友软件上的信息改成女性信息,取名张某乙,并通过添加附近的人方式和熊某某成为好友,后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单身女性同熊某某“谈恋爱”,取得熊某某的信任,在网聊中以没钱吃饭、买手机、还别人钱、母亲生病等理由向熊某某“借”钱,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先后转给苏某某6830元,后苏某某将此款挥霍。熊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8年8月15日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报案。
2.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将自己QQ交友软件上的信息改成女性信息,取名张某丙,并通过添加附近的人方式和王某某成为好友,后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单身女性同王某某“谈恋爱”,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在网聊中先后以没钱吃饭、还手机分期付款、母亲得胃癌需要钱治疗等理由,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共向苏某某转账12000元,苏某某将此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退出全部赃款18830无,并发还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收条、领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提取苏某某手机内微信资料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还冒充女性,虚构事实,以同他人“谈恋爱”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对敲诈勒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不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诈骗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生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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