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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土家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武汉市**园**栋**单元**室。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于2017年购买的网络域名****的网页上发布虚假信息,编造卓尔金服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嘉实金融信息服务(*甲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员工工资发放困难”等谣言,继而又将上述虚假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卓尔金服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罗某某将此事告知*乙公司的副总吕某某后,吕某某添加了被告人苏某某的QQ号商谈购买此域名,被告人苏某某在与吕某某商议价格的过程中,采取将自己购买的域名www.jiashiliu.com与*乙公司的域名****捆绑在一起,冒充记者给罗某某打电话核实消息,并将上述虚假信息发送到各大金融论坛、QQ群以及*丙公司的员工等方式胁迫嘉石榴公司购买其域名,且扬言嘉石榴公司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网络域名,就要将上述虚假信息发送给金融媒体记者和有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对**集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被告人苏某某的上述行为,对卓尔集团旗下公司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后该公司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协商,被告人苏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到案经过;4.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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