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柳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绿园区**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和被害人颜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客运站点相识。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和颜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旅店发生性关系后,苏某某拍下了颜某某的裸照,从2016年5月、6月份开始到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将手机中的裸照发给颜某某家人相威胁,向颜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将手机中的裸照发给颜某某家人相威胁,向颜某某多次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