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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安徽省利辛县人,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6时26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辆皖S*****小型面包车在丰城市***大道**乡**中学路口处,撞到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10日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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