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苏**,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5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现住同上。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秦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4464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苏**在没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E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宋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时,与同车道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驾驶的飞鸽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后经被告人苏**在现场拨打急救电话,被害人陈**受伤被送往医院,2019年5月23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5月27日,经协商一致,被害人陈**家属向被告人苏**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类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的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照驾驶两轮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成刚
助理检察员:杨辽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4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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