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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涡阳县经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怕离异的弟弟苏某丙带个女儿不好找老婆,2018年1月份左右,苏某某通过张某某花一千二百元钱在杨某某处购买了一张姓名为罗某某,女,2016年9月23日出生,父亲为罗夫(341223198110152517),母亲为苏某某(3412231984********),编号为R340206422的出生医学证明,后持该出生医学证明到石弓派出所将苏某丙女儿的户口登记在自己户口上,登记的户籍信息姓名为罗某某,居民身份证号为3416212016********。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苏某丙、张某某等多人证言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杨中华提供虚假信息用于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并购买为自己使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罚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程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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