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苏某某向黄某甲购买一片杉树,该片杉树林位于关岭自治县**镇**村**湾**处。3月下旬,苏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持油锯、斧头砍伐该片杉树林。数日后,又雇请同村村民罗某某一同砍树。苏某某将该片杉树林全部砍伐,后拉至公路边,出卖给一外地口音男子。5月20日,罗某某到砍伐点收捡树枝丫,被花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5月23日,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林业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其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积极补植复绿,又认罪认罚。经鉴定,本案被滥伐树种为杉树共123株,蓄积达41.09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花江镇下哨村村委证明、关岭自治县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任某某、黄某甲、黄某某、罗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苏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勘验报告、补植复绿勘验报告。5.现勘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补植复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在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光义
检察官助理:王鲜艳
2020年5月13日
附:1.本案侦查卷宗1册、散卷材料1页。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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