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2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号,住**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赵某某在本区沈家门街道**KTV唱歌时认识被告人苏某某,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赵恩军至本区沈家门街道**酒店**房间。被告人苏某某趁赵恩军洗澡之际将其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盗走。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定海区格林豪泰酒店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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