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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网络上以他人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某聊天、恋爱,并以借款等名义,骗取黄某某共计421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冀俏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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