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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6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某某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先后于2015年6月23日、27日,二次帮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向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共重约1.5克,然后将购买来的冰毒送至池尾街道“冲浪旅馆”305号房间交给陈某甲,并与陈某甲在该房间中共同吸食冰毒,苏某某从中获得免费吸食冰毒的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辨认笔录、现场相片;3.户籍证明;4.苏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同案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9月28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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