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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5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9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到双柏县***乡**村委会***村自家责任山***山的山林内砍伐云南松林木72株,后将砍伐所得的木材用于建盖房屋及出售获利。2019年4月10日,苏某某驾驶云******号微型车将部分木材运到楚雄出售途经双柏县**乡**村委**附近被民警查获。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苏某某砍伐的72株林木树种为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为29.8551立方米。案发后,双柏县森林公局对查获的林木55节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的云南松原木及作案工具、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9.8551立方米,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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