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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住本村,农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乡**村西口,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林木,后被群众举报,民警在上述现场查获被滥伐的两车林木。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材积16.64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石某谋、安某某、解某某、窦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中肖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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