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5月2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雇请他人砍伐自己位于都匀市**镇**村**组****一幅山林的58棵马尾松、6棵枫香树,并雇请他人将木材运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测算,被砍伐的58棵马尾松、6棵枫香树活立木蓄积为23.2955立方米。经核实,苏某某持有该幅山林林木采伐手续,都匀市平浪镇林业站同意采伐该幅山林的马尾松7棵。苏某某超额采伐51棵马尾松、6棵枫香树,超额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7.19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情况说明、林权证、证明材料、限期补植补种通知书、户籍证明、林木采伐申请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活立木蓄积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手续,但违反林木采伐手续规定的数量、树种,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数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条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 胡万里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电话1337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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