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单手锯将位于顺昌县**镇**村041林班08大班070小班(二类),41林班58小班(山定),土名“长**”自留山场内的杉木全部采伐,并雇佣本村驾驶员谢某某将砍伐的9立方米杉木运至**村**组,出售给货场老板黄某某,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29.1009立方米。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顺昌县**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单手锯(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自留山证、扣押清单、电子胃镜报告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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