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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湾**号。

    本案由广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在其位于广德市**镇**村**组“**”的山场上种植茶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其女婿余某某帮忙将该山场内阔叶林全部采伐。经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13.848亩,采伐阔叶树331株,立木蓄积16.1496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7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林木蓄积的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湾**号,手机  号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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