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江西省贵溪市,住**办事处****。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1日,方某某(邱某某的妻子)与贵溪市**中学签订承包荒山地(即“**”山场及“**”山场)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方某某与丈夫邱某某在“**岗”山场种植了油茶树,在“**”山场种植了湿地松。

2017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以租山场为名找到邱某某,随后向邱某某提出购买“某某”山场的湿地松,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山场的湿地松。2017年12月底,被告人苏某某同李某某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毛某某等砍伐工人对“**”山场的湿地松进行砍伐,同时李某某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某等人将砍伐的树木按每吨600元卖给陈某某。2018年1月4日陈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砍伐的松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装车工人江某某等人至山场装树,在装树的过程中,贵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到举报赶往现场调查,并口头警告现场工人停止装车,陈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仍指挥工人继续装车,在该车树运输至贵溪市化肥厂附近准备过磅时,被贵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松木29吨。经鉴定,**镇“**”山场被非法采伐松木面积19.52亩,被采伐松木蓄积68.847立方米;经补充鉴定,陈某某非法收购的29吨松木折算蓄积量为34.3195立方米。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检察官助理:万文珏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