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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滥用职权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龙井市**所****,现住**市**小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龙井市监察委员会决定,2019年3月22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年6月10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由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龙井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于2004年3月10日被龙井市纪律监察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2年处分。

本案由龙井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 8 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同年9月2日重新移送起诉,同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同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起诉,同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龙井市**所****期间,于2012年至2018年12月,在明知以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垄断龙井市**前面至延吉市**出租车跑线业务,用手续不全的出租车和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长期从事异地营运和非法营运的情况下,不仅未对其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及处罚,而多次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多次私自或指使龙井市**所其他工作人员返还因违法行为被扣押的道路运输证及违法车辆、多次指使龙井市**所其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帮助已被查处的顾某某恶势力团伙的非法营运车辆接受处罚时降低处罚标准。被告人苏某某滥用职权,长期包庇纵容,以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正常出租车营运秩序的违法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苏某某多次非法收受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及职务证明、和龙市人法院刑事判决书、违规办理的龙井市**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贾某某名义下无营运证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案卷、龙井市监察委员会查询车辆检测明细和龙井市**有限公司关于龙井市**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出租车综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贾某某、候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单某某、张某丙、黄某某、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身为龙井市**所****,滥用职权,充当以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保护伞,长期包庇、纵容,以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严重扰乱正常出租车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京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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