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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犯合同诈骗)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277X,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于2020年3月18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伊宁县力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立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转卖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在支付完17000元首付后,将涉案车辆进行变卖,接着支付了2000元车款后连人带车下落不明。经伊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棕色高配版九代本田雅阁进行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王某某手写情况一份及转让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共骗取金额9530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向阳

检察官助理:王慧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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