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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苏某某在保定市瑞祥大街五医院北路东经营早餐摊,生产销售油条、豆腐脑、小米粥、大饼等食品。其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使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 ,未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控制用量,致使油条内铝含量严重超标。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为742mg/kg(干样品,以Ai计),是国家规定标准7倍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辉

检察官助理:李瑞丹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电话:******)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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