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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刘某某(不起诉)、 黄某某(另案处理)、“五哥” (身份尚未查明)等五人驾驶两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在广西合浦县**镇**村**林班3*.1、3*.2、3*.3小班利用油锯盗伐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的尾叶桉林木4.27立方米。

经聘请北海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对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石城村附近被盗伐林地内被伐林木的树种、林种、株数、蓄积鉴定,盗伐的林木的地点为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石城村林地**林班3*.1、3*.2、3*.3小班;林地树种为尾叶桉,林种为商品林;被盗伐林木面积0.1615公顷;被盗伐林木的株数为63株;盗伐林木的蓄积为4.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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