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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53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为在美宜佳商店内实施盗窃,遂于2020年9月1日去到位于新兴县**路的美宜佳商店处应聘收银员。2020年9月2日18时,被告人苏某某在美宜佳商店上班期间,利用美宜佳商店收银系统的微信红包充值功能实施盗窃,向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77********注册的微信进行充值,每次充值人民币499元,先后成功充值16笔,合共人民币7984元。成功充值到微信零钱后,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零钱提现的方式,先后分四次将人民币7984元提现到其本人银行卡。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在新兴县**镇**路**花园**幢**号美宜佳商店门口处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苏某某处扣押到1台手机、9张微信红包充值小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微信红包充值小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4.证人梁某甲、冯某某、梁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

检察官 简海贤

                              

                              2020年11月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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