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8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8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李某某户,盗窃现金人民币6400元。
2.2018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会**组,盗窃杨某某停放的深蓝色锡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苏某某将该电动车的四只电瓶拆掉并以90元价格卖出后将该电动车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元。
3.2018年8月21日0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李某甲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紫云香烟5条、和谐玉溪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20元。
4.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苏某甲户,盗窃苏某甲停放在其院子内的两轮电动车上的电瓶四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4元。
5.2018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张某某户,盗窃张某某户猪火腿2只、猪膀子1只以及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95元。
6.2018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苏某乙户,盗窃苏某乙户现金人民币50元。
7.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李某乙户,盗窃李某乙户现金人民币200元、软珍香烟15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5元。
8.2018年9月1日0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李某丙户,在李某丙户便利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以及软珍香烟1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60元。
9.2018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村**组苏某丙户,盗窃苏某丙户现金人民币1050元。
10、2018年9月8日0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马某某户,在马某某户商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元、软珍香烟6包。2018年9月10日0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再次至马某某户盗窃88红河香烟30条、紫云16条。经鉴定,两次被盗物品价值4738元。
11.2018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杨某某户,盗窃杨某某电动车上的电瓶四只,电动车丢在**附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0元。
12.201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某至**镇**路**菜馆门口,盗窃王某某停放的嘉陵牌两轮电动车内的电瓶四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
13.2018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赵某户,将赵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大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元。
14.2018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寺正大门门口,盗窃陈某某停放的一辆海陵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
15.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至**镇**寺游客接待中心门口,盗窃李某丁停放的一辆城市猎人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
16.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号鲁某户,盗窃鲁某停放在大门外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80元。
17.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号丁某某户,盗窃丁某某停放的一辆鹏程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4元。
18.2018年9月26日0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会**组68号高某某户门口,盗窃高某某停放的一辆捷速奇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60元。
19.201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号高某甲户门口,盗窃高某甲停放的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四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1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号魏某某户门口,盗窃魏某某停放的海陆通牌三轮电动车内的电瓶五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5元。
2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至光禄镇江**村委**村**组**号杨某甲户,盗窃杨某甲停放的一辆万家福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五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元。
22.2017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和李某丁(在**镇**道**村路口,盗窃张某乙户停放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40元。
23.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和李某丁(在**镇**村委**组李某戊户,盗窃李某戊停放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
24.2018年8月6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至**镇**村委**组**号范某户,盗窃范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78元。
25.2018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和王某甲(在**栋**镇***路20号韩某某户,盗窃韩某某停放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96元。
26.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至栋**镇**街村委**组**街**号姚某某户,盗窃姚某某停放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内电瓶四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4元。
27.2017年2月10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至**镇******家电门口,盗窃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
28.2018年1月14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和王某甲(在**栋**镇***小区**车辆专卖店门口,盗窃李某戊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电瓶5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6元。
29.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和王某甲(在**栋**镇**路***主题宾馆门口,盗窃吴某甲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电瓶五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6元。
30.2018年8月17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至**镇**区*****饮用水店门口,盗窃胡某某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9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姚安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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