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盗窃2019年8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商场2楼**女装店内,将一件挂在衣架上的米黄色**牌羊毛大衣盗走后离开。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羊毛大衣价值人民币909元。
2、2020年1月1日14时06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商场2楼**女装店内,将一件挂在衣架上的黄色**牌羽绒服盗走后离开。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羽绒服价值人民币499元。
3、2020年1月12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商场2楼**女装店内,将一件塑料模特身上的白色**牌派克服盗走后离开。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牌派克服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任某某、符某某、高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5、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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