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 2020年8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妇幼楼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白色邦妮(小石榴)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3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病房楼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楼前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玫瑰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62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粉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54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红色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54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人民医院妇幼楼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9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龙安区安化集团生活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黄色邦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珠泉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灰色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9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祥和家园小区盗窃被害人秦某某红色邦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76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磷肥厂廉租房小区盗窃被害人郑某某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76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商贸城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白某某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27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秦某某等人陈述;3.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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