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厝**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2件女式内衣(无法估价),到晋江市**街道**厝**号盗走被害人洪某某3件女式内衣(无法估价)。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厝**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2件女式内衣、4件女式内裤(均无法估价),到晋江市****厝**号盗走被害人洪某某3件女式内衣、2件女式内裤(均无法估价)。
3.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厝**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2件女式内衣、3件女式内裤(均无法估价),到晋江市**街道**厝**号盗走被害人洪某某3件女式内衣、2件女式内裤(均无法估价)。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镇**号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并从其处查扣到上述被盗女式内衣。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女式内衣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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