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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苏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54年**月**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54********

住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刑事拘留(√)

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前科

情况

198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元。

办理案件流程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犯罪

事实

2019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自家门前将本村村民被害人于某甲(男,40岁)家绵羊牵至自家院内,用木棍将羊打死后藏至仓房内。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2,054元。破案后赃物被公安局机关起出,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视频。

罪名

认定

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返赃并谅解(√)

盗窃前科(√)

量刑

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苏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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