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苏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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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54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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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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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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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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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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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
日期 |
2019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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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情况 |
198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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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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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9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自家门前将本村村民被害人于某甲(男,40岁)家绵羊牵至自家院内,用木棍将羊打死后藏至仓房内。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2,054元。破案后赃物被公安局机关起出,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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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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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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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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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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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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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认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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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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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坦白(√) 返赃并谅解(√) 盗窃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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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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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苏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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