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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5********,汉族,大学本科,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楼**街**号“**”服装店内,趁店主不备之机,窃取店内白色水貂一件,价值6600元。

2、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庙街**街**楼**号“**”女装专卖店内,趁店主不备之机,窃取店内黑色羊绒长款大衣一件,价值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吴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伟

检察官助理:武玉桂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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