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末的一天早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兴安南路****办公室施工期间,将工作人员放在办公室柜子里的一台黑色联想小新锐700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份、笔记本电脑发票、****证明、苏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视听资料说明、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乌价认定字(2019)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丁某某辨认笔录,苏某某指认现场、指认盗窃的笔记本电脑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公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办案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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