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社区居民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3点左右,被告人苏某甲在云南省安宁市***社区路边的活动中心附近用手机叫到“滴滴”司机邓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A*****车欲到安宁市***KTV唱歌,后苏某甲在安宁市***KTV路边下车时,将邓某某放在车辆副驾驶位上的一部*****智能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苏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计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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