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200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苏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苏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至官渡区和甸营村被告人苏某某经营的店面找其办信用卡,苏某某在帮陈某某操作支付宝过程中,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某支付宝借呗里的3900元操作借出并转到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以相同方法将陈某某支付宝花呗里的1700元转出。被害人陈某某直至2019年11月份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其还款才知道其支付宝借呗、花呗款项共计5600元被盗。

审查起诉前,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