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至9月25日期间,苏某某趁人不备多次到扶余市**镇**村“南地”耕地盗窃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家玉米穗,共计盗窃玉米2000多穗。经评估:被盗玉米价值人民币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笔录、检斤笔录及照片、返还笔录、诊断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史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兴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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